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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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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是办理行政案件的主管机关,其程序由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统一规定。下面为大家介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主要程序:

一、行政机关接到案件之后,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当回答当事人的请求,及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
2、当事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3、案由和理由;
4、处罚种类、数量和依据;
5、罚款的缴纳方式和期限;
6、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条件和期限。

三、公安机关在行政案件程序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组织上级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并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对有串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组织上级公安机关告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在遇到行政案件的时候,能够依法行事,自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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